仲裁时销售加班会被认可吗?
我是一名销售,平时经常加班,但公司从来没有给过加班费。我打算去申请劳动仲裁,让公司支付我加班费。可我又担心仲裁时,公司不承认我加班,仲裁委也不认可我的加班情况。所以想问问,在仲裁时销售的加班会被认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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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时,销售加班是否会被认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我们要了解“加班”这个法律概念。加班指的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行为。一般来说,正常工作时间是由法律规定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作时间段。 对于销售岗位的加班认定,关键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这是因为在劳动仲裁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你要主张加班工资,就需要拿出你加班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销售岗位通常工作时间比较灵活,这就给加班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复杂性。不过,如果有以下这些证据,仲裁时加班被认可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比如考勤记录,这可以直观地显示你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还在工作;还有加班通知、工作邮件、工作成果等,这些都能证明你在额外的时间里为公司付出了劳动。此外,同事的证人证言也可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销售岗位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并且经过了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那么这种情况下销售的加班认定就会比较困难。因为不定时工作制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标准工作时间的限制,用人单位一般无需支付加班工资。但即使是不定时工作制,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还是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所以,仲裁时销售加班是否被认可,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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