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单位补缴社保是否有时效?


让单位补缴社保是否有时效,需要从不同角度来看。首先,从劳动保障监察角度来说,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这里的2年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该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欠缴社保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从停止欠缴之日起计算2年内,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单位补缴。 然而,从社保征收机构的角度,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具有强制性和保障性。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没有设置时效限制。这意味着,只要存在单位欠缴社保的情况,社保征收机构有权责令单位补缴。 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角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虽然社保补缴争议是否属于劳动报酬争议在实践中有不同观点,但一般认为如果是因单位欠缴社保引发的争议,劳动者在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所以,综合来看,让单位补缴社保在劳动保障监察方面存在2年时效,在社保征收机构责令补缴方面无明确时效限制,在劳动仲裁和诉讼方面一般有1年时效。劳动者应当及时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时效问题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