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厂里签了离职切决书(推测应为“离职决定书”)后被辞退,还有补偿吗?

我在厂里签了离职决定书,后来又被辞退了,心里很困惑。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自己是否还能获得补偿。想了解具体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怎样判断能不能拿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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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厂里签了离职决定书后被辞退是否有补偿,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是员工自愿签署离职决定书离职,这种情况下通常是没有补偿的。因为这表明员工是主动结束劳动关系,并非被辞退。比如员工因个人职业发展规划等自身原因主动申请离职并签署相关文书,就属于这种情况。 其次,如果员工是在受到单位胁迫、欺诈等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的离职决定书,这种离职决定书是无效的。被辞退时员工本应获得的法定赔偿,单位仍需支付。例如单位以不签离职决定书就不发工资、奖金等为要挟,员工无奈签了离职决定书,这就属于胁迫的情形。 再者,离职决定书上的内容表明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单位有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等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那么员工签了离职决定书就按协商结果执行,一般不会再有额外赔偿。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是没有补偿的。 而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比如没有正当理由随意辞退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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