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变相开除是否有补偿?
在试用期,感觉公司在变相开除我,比如给我安排超量工作还故意挑刺,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得到补偿,想了解从法律角度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这种情况补偿是怎么算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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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变相开除是否有补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考察的时期。在这个期间,如果是因为劳动者自身的原因,比如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代通知金。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自身有明显过错导致被开除,单位不用补偿。 然而,如果是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导致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就不同了。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补偿金。要是劳动者不同意协商解除,而用人单位又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没有提前通知的,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同时,还需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却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这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相关概念: 代通知金:指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而需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费用,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来计算。 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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