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自己辞职有赔偿吗?
我在上海工作,最近因为个人原因想辞职,但又担心辞职后没有赔偿。我不太清楚在上海自己主动辞职的话,到底有没有赔偿呢?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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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一般情况下自己主动辞职是没有赔偿的。这里所说的赔偿通常指的是经济补偿金,它是在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主动辞职的常规情形下,是劳动者单方面决定结束劳动关系,所以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即使是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并且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在上海自己辞职是否有赔偿,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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