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放弃公司缴纳社保承诺书是否有效?


在探讨自愿放弃公司缴纳社保承诺书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分析。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社会保险的基本概念。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它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等特点,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些法律条文都强调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接下来分析自愿放弃公司缴纳社保承诺书的性质。这种承诺书本质上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社保缴纳事宜达成的一种约定。然而,由于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这种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从法律层面讲,自愿放弃公司缴纳社保承诺书是无效的。 无效的承诺书意味着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便劳动者签署了这样的承诺书,用人单位依然负有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签署了承诺书为由,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一旦被劳动行政部门查处,用人单位将面临责令限期改正、补缴社保费用以及可能的罚款等处罚。同时,劳动者在遇到诸如工伤、患病、失业等情况时,由于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原本可以从社保基金中获得的保障将无法实现,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劳动者在签署这种承诺书后,也可以随时反悔。当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时,用人单位不能以承诺书为由拒绝。因为承诺书本身无效,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综上所述,自愿放弃公司缴纳社保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社保缴纳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