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工资达上限了,奖金该怎么算?
我申请了劳动仲裁,现在发现工资赔偿已经达到上限了,但是我还有奖金没算。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奖金要怎么计算,是和工资一起算还是单独算呢?有没有什么标准和依据?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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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中,当工资赔偿达到上限后,奖金的计算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概念。奖金在劳动法律关系中,通常属于工资总额的一部分。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所以,奖金是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劳动仲裁里,如果工资赔偿达到上限,并不意味着奖金就不能再主张。奖金的计算一般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来执行。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奖金的发放条件、计算方式等内容,那么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算。例如,合同约定根据员工的业绩完成情况发放一定比例的奖金,那么就根据员工实际的业绩完成度来计算奖金数额。 要是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奖金的相关事宜,那么就需要结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判断。如果用人单位有关于奖金发放的规章制度,并且该规章制度是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公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可以按照这个规章制度来计算奖金。比如,单位规定员工年度绩效排名前多少可以获得一定金额的奖金,就按照这个规则来确定是否发放以及发放多少。 如果既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那么可以参考同行业、同岗位的奖金水平,以及劳动者过往的奖金发放情况来综合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应该获得的奖金数额,比如业绩报表、奖金发放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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