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产假期间工资的发放问题,是很多准妈妈关心的重点,在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区分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这两个概念。简单来说,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而产假工资是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按照其正常出勤情况发放的工资。在实际操作中,二者通常不能兼得,采取就高原则发放。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这意味着,如果女职工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那么在产假期间,她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算方式是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例如,某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她的产假天数是98天,那么她能领取的生育津贴就是5000÷30×98≈16333.33元。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这里的工资指的是女职工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应得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也就是说,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收入应该和她正常上班时一样。 另外,有些地方对于产假天数和生育津贴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比如,部分地区会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增加一定天数的产假,在这些增加的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发放政策也会因地区而异。所以,女职工还需要了解当地的具体规定。 如果女职工发现用人单位在产假期间工资发放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