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款出资但写在别人名下的房产有什么法律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全款出资却把房产登记在别人名下的情况并不少见,这里面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白不动产所有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从表面上看,房产证上登记的人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也就是说,如果房子登记在别人名下,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外人都会认为这个登记人就是房子的主人。 然而,实际出资也有其法律意义。虽然房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但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实际出资人是你,比如银行转账记录、出资时的聊天记录、双方关于代持房产的协议等,那么在法律上是可以主张对房屋的实际权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如果存在代持协议,这个协议在满足合同生效要件的情况下是有效的。 如果登记人擅自处分该房屋,比如将房子卖给他人,而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房屋并完成了过户登记,那么第三人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一旦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实际出资人就无法再要回房子,只能向登记人主张赔偿损失。 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实际出资人在这种情况下最好与登记人签订书面的代持协议,明确约定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所有权归属、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同时,要妥善保存好出资的相关证据,如付款凭证、发票等。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才能有足够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