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房屋占用使用费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有套房子之前租给别人,现在合同到期对方不肯搬走还继续住着。我想让他付这段时间的费用,不知道法律上对于房屋占用使用费是怎么规定的,该按什么标准来算,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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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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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占用使用费是指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一方占用他人房屋,给房屋所有权人造成损失,而需要支付给所有权人的费用。简单来说,就是不该用别人房子却用了,就得给人家钱。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占用房屋,就构成了无权占有。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房屋占用使用费的标准,通常有约定从约定。如果租赁合同中有关于逾期腾房占用费的约定,一般按照约定的标准来计算。要是没有约定,一般会参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来确定。这是因为原租金标准是双方基于市场情况和房屋状况等因素协商确定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参考性。 如果遇到对方拒不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的情况,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解决,要求其支付费用并腾退房屋。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租赁合同、房屋交付的凭证、对方继续占用房屋的证据等,以便更好地支持自己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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