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恶意开除职工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在公司勤勤恳恳工作,结果公司莫名其妙就把我开除了,我觉得是恶意开除。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对于公司恶意开除职工是怎么规定的,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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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恶意开除职工,也就是公司无正当理由,违反法律规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这涉及到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问题。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法定的情形和程序,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就属于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当公司恶意开除职工时,职工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二是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是要求公司按照上述标准支付赔偿金。职工可以通过与公司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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