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执行中优先受偿有哪些法律特别规定?

我涉及一个执行案件,听说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优先受偿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具体规定,想知道哪些情况下可以优先受偿,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有哪些特别的规定来保障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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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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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优先受偿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一制度旨在保障特定债权的实现,维护社会公平和交易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这表明,抵押权人在符合条件时,对抵押物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赋予了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的优先受偿权。 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体现了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等享有优先受偿的地位。 总之,执行中优先受偿的法律特别规定主要体现在担保物权、建设工程价款、破产财产分配等方面,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特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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