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多少?
我最近找工作,新公司给我定了试用期,我想了解下试用期工资和合同约定工资的比例关系。我怕公司给的试用期工资太低,损害我的权益,想知道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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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相关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以过低的工资标准侵害劳动者利益。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 一是用人单位在确定劳动者试用期工资时,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者本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期满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例如,若劳动合同约定转正后工资为每月5000元,那么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5000×80% = 4000元。同时,如果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高于4000元,试用期工资也不能低于该最低档工资。 二是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时,即使符合第一层意思的规定,但还应当做到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比如,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500元,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算出的试用期工资低于2500元,那么试用期工资应按照2500元发放。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这两点,用人单位所确定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报酬才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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