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对迟到早退有什么规定?


新劳动法通常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这部法律本身并没有直接针对迟到早退作出具体细致的规定。不过,它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管理方面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劳动者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而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需要,制定包括考勤制度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但前提是这些制度要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如果要对迟到早退进行处理,首先其考勤制度要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即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确定。其次,要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该考勤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迟到早退的处理方式,常见的有用人单位扣除相应的工资。但扣除工资也需要合理,不能随意乱扣。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也就是说,如果迟到早退并未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不能以迟到早退为由大幅克扣工资。 如果劳动者频繁迟到早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但用人单位要证明“严重违反”,需要有明确合理的标准,并且该标准要在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