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发工资被迫离职,赔偿金具体是怎么算的呢?


不发工资被迫离职的赔偿金计算方式,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一般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具体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例如,您在公司工作了3年,那么经济补偿金就是3个月的工资。如果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比如工作了8个月,也按照1年计算,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对于不满六个月的情况,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例如工作了4个月,就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其次,若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而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例如,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劳动者月工资为18000元(超过了3倍即15000元),在该单位工作了15年,那么经济补偿就是15000元×12个月 = 180000元。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行政主管机关下达的限期工资支付命令后,依然未能及时履行支付义务,那么就需要额外向员工支付应付工资总额50%至100%之间的罚款作为赔偿。例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10000元,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未支付,那么可能需要额外支付5000 - 10000元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