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继承宅基地补偿?
我不是我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我家老人留下了一处宅基地。现在这块宅基地要被征收有补偿,我想知道我能不能继承这笔宅基地补偿款,不太清楚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希望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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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享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 对于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继承宅基地补偿这个问题,要分情况来看。虽然宅基地本身不能继承,因为它的所有权不属于个人,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属于个人财产,可以被继承。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有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房屋存续期间,是可以使用该宅基地的。 当涉及到宅基地补偿时,补偿一般分为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和房屋补偿两部分。关于房屋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继承人,是有权继承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款的。 而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补偿,由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身不具备获得本集体宅基地的资格,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不能直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但是,如果是因为继承房屋而继续使用宅基地,在一些地方的实践中,可能会对这部分有一定的考量,不过这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各地政策有所不同。有些地方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货币补偿,有些地方可能就只对房屋部分进行补偿。因此,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宅基地补偿的继承情况比较复杂,具体还是要结合当地的政策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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