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场有哪些义务?


在消费者与商场的交易中,商场承担着一系列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义务。 首先是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这意味着商场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按照与消费者达成的约定来提供商品或服务。比如,商场不能售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若和消费者约定了商品的规格、质量等,就必须按照约定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次是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商场需要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比如商场可以设置意见箱、在线评价渠道等,方便消费者反馈问题,并且要重视这些反馈,积极改进。这一义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再者是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商场要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比如商场的设施要安全可靠,不能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售卖的食品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如果商场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另外,商场还有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不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要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并且要明码标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对此有详细要求。 此外,商场还需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履行“三包”等售后责任,不得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利等。这些义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中都有明确体现,目的在于全方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