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村集体土地的流程是什么?


征用村集体土地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利益和严格法律程序的过程。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流程。 首先是拟定征地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这里的征地方案就像是一份详细的“行动计划”,明确了征用土地的范围、用途等关键信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然后是审查与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只有经过严格审查并获得批准,征用土地的行为才具有合法性。比如,如果土地的使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可能不会被批准。 接下来是公告与登记。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这一步骤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让他们清楚知道土地征用的相关情况,并能够及时登记自己的权益。 之后是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内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最后是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至此,整个征用村集体土地的流程基本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