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赠送子女的安置房应在哪个部门办理?
我之前把一套安置房赠送给了子女,现在因为一些原因想把这套安置房收回来。但是我不知道该去哪个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也不清楚具体要走什么流程。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信息,好尽快处理这件事。
展开


要回答收回赠送子女的安置房在哪个部门办理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明确收回安置房的前提条件以及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只有在满足这些法定情形时,赠与人才能收回赠送出去的安置房。 接下来,说说办理部门。在收回安置房的过程中,通常会涉及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因为安置房属于不动产,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所以,一般要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将安置房的产权从子女名下变更回赠与人名下。 此外,可能还会涉及到当地的公证处。如果当初赠送安置房时办理了赠与公证,那么撤销赠与也可能需要办理相关的公证手续,以证明赠与行为的撤销。在办理公证手续时,需要前往当地有资质的公证处。 整个收回安置房的流程一般如下:赠与人需要先收集能证明受赠人存在法定撤销赠与情形的证据。然后,准备好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赠与合同、撤销赠与的书面声明等,前往公证处办理撤销赠与的公证(如有需要)。最后,携带公证书等相关文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将安置房的产权重新登记到自己名下。 总之,收回赠送子女的安置房,主要涉及的办理部门是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公证处,并且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