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是否意味着劳动关系终止,该如何赔偿?
我打算从现在的公司辞职,不清楚辞职之后是不是就意味着和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了。如果终止的话,我这种主动辞职的情况公司会不会给我赔偿,赔偿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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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辞职通常会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劳动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为劳动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当劳动者提出辞职并按照规定完成离职手续后,双方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会结束。 从赔偿角度来看,需要分不同情况。如果是劳动者主动辞职,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是劳动者主动结束劳动关系,所以没有补偿。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一些违法行为,比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因此被迫辞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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