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派遣公司是否应该开票?
我是一名被派遣的员工,现在获得了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公司说不会给我开发票,可我觉得有发票更能保障权益。我想了解从法律角度看,派遣公司对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应不应该给我开票呢?
展开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就业补助金额。 从性质上来说,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并非应税行为所产生的款项。应税行为一般是指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会产生增值额从而需要缴纳税款的行为。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在就业方面给予的一种补偿,它不具备应税行为的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只有当发生经营业务并收取款项时才需要开具发票。由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不属于经营业务范畴,派遣公司在支付这笔款项时,通常不需要开具发票。 不过,虽然派遣公司无需开具发票,但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和明确资金往来情况,派遣公司应该向员工提供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以证明这笔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已经支付。员工可以凭借这些支付凭证来确认款项的到账和用途等情况。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