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食品经营者是否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相关部门报告?

我是一家食品店的老板,最近店里因为一些问题需要召回部分食品。我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我是不是必须要把食品召回和处理的情况报告给相关部门呢?不太清楚这方面的具体要求,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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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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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食品经营者是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这里涉及到食品召回制度的概念。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食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情况。主动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对发现的其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主动停止生产,公开相关信息,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等措施。责令召回则是在食品生产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所以,食品经营者有义务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这样做有利于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也有助于监管部门掌握市场上食品质量的动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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