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是否应该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
我在一家小公司上班,每月工资少得可怜,感觉连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我想知道,从法律层面来讲,公司给我的工资是不是应该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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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是有法律依据的。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获得的报酬。 在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里的最低工资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虽不是完全等同概念,但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也是考虑到了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等因素。 一般来说,最低生活保障是为了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存需求而设定的兜底保障线。而最低工资标准更侧重于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合理的报酬,使其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并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劳动者的劳动价值。当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所以,从法律角度而言,工资通常应当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以此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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