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后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原来的社会保险费需要退回给单位吗
我和单位因为社保问题闹到了劳动仲裁,现在仲裁结果是单位要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我之前也收到过单位给的一些社保补贴现金,现在就想问问这种情况下,原来收到的社保费得退给单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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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如果劳动仲裁裁决单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原来收到的社会保险费并不一定需要退回给单位。首先要明确,企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属于法定责任,这是不能通过双方私下协议进行变更或免除的。即使之前双方达成了以现金补贴替代社会保险的协议,这个协议也是无效的。因为社会保险资金是由企业与职工共同承担并上交给国家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企业向职工发放的现金补贴并不等同于实际购买了社会保险。《社保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不过,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企业有相应的福利支付凭证,并且职工自愿签署了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书面声明等文件,在企业为职工恢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之后,企业有可能有权要求职工退还先前已领取的现金福利。 此外,关于社保本身的退还,公司缴纳的社保费用一般是不能退的,但存在特殊情形,比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单位重复缴费且已结束劳动关系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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