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认定为加班?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有时候下班后还会处理一些工作上的事情,但是公司说这不算加班,不给加班费。我不太清楚到底哪些情况才不算加班,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不认定为加班的情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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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加班指的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或者与工作相关的任务。并非所有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进行的工作都能被认定为加班。以下几种情形通常不认定为加班: 首先,自愿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认定为加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加班需要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间。如果是劳动者自己主动、自愿地在下班后留在公司继续工作,而不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要求或安排,这种情况通常不能算作加班。例如,员工为了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主动留下来学习业务知识、完善自己的工作成果,这并非是用人单位安排的额外工作任务,就不属于加班。 其次,值班通常也不认定为加班。值班和加班是不同的概念,值班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如单位安排员工在夜间负责安全保卫工作。而加班则是劳动者继续在原岗位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以值班通常不能等同于加班,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加班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此外,劳动者在出差期间,在休息时间进行一些简单的事务性工作,如回复邮件、接听电话等,一般也不认定为加班。但如果出差期间的工作强度和工作时间与正常工作无异,或者用人单位明确要求劳动者在出差期间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那么这种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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