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超过一年起诉是否可行?


在讨论解除劳动关系超过一年起诉是否可行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则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要先经过仲裁,并且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如果超过了一年才申请仲裁,而对方以超过仲裁时效进行抗辩,那么仲裁委可能不会受理或者驳回仲裁请求。 如果仲裁委不受理或者驳回仲裁请求后,当事人去法院起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对方同样以超过仲裁时效进行抗辩,并且查明不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等法定情形,法院可能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过,如果对方没有提出时效抗辩,法院是不能主动适用时效规定进行裁判的。所以,解除劳动关系超过一年起诉,虽然程序上可以去起诉,但从实体权利上看,面临着因超过仲裁时效而不被支持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