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两个单位工资叠加上税吗?
我同时在两个单位任职拿工资,不太清楚这两份工资是分开计税还是叠加上税。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这样心里好有个底,不然也不知道自己到底要交多少税,会不会存在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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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当一个人在两个单位任职并取得工资收入时,是需要将两份工资叠加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综合所得”这个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综合所得就是把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各项工资、薪金等收入汇总在一起。简单来说,不管你是在一个单位工作,还是同时在多个单位工作,这些工作所获得的工资收入都要合并计算。 在实际操作中,每个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会按照各自发放的工资金额,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比如,A单位每月给你发5000元工资,会按照5000元对应的税率和扣除标准预扣税;B单位每月给你发6000元工资,也会按照6000元对应的规则预扣税。但到了年度终了,就需要进行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也就是说,在第二年的3月1日到6月30日期间,你要把两个单位全年给你发的工资加起来,算出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根据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算出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然后,对比之前两个单位预扣预缴的税款总额,如果预扣的多了,税务机关会给你退税;如果预扣的少了,你就需要补税。 综上所述,两个单位的工资是要叠加上税的,通过预扣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来确保个人所得税的准确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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