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合并分流不同意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我们单位最近要合并分流,给我安排的新岗位我不太满意,我不想去。我想知道如果我不同意单位的分流安排,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拿到经济补偿啊?我挺需要这笔钱的,心里没底,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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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合并分流的情况下,如果员工不同意分流安排,是否能获得经济补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白单位合并分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单位合并分流时,如果单位和员工就新的工作岗位等变更劳动合同的事宜进行了充分协商,但员工仍然不同意分流安排,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然而,如果单位虽然进行了合并分流,但并没有因此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只是对工作岗位等进行了调整,且这种调整具有合理性,比如新岗位与原岗位工作性质相近、薪资待遇没有降低等,员工仅仅是不同意分流却又不接受合理安排的,这种情况下员工可能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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