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给钱的竞业限制是否生效?


在探讨没给钱的竞业限制是否生效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竞业限制的概念。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是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重要条件。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是其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对等代价。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那么此时竞业限制协议的公平性就会受到质疑。 另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表明,在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利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从侧面也说明,没给钱的竞业限制协议在一定条件下效力是会受到影响的。 综上所述,没给钱的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并非绝对无效,但在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达到一定期限(如三个月)时,劳动者可以解除该协议。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一直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也没有必要一直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用人单位未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就不能要求劳动者单方面遵守协议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