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辞职和旷工开除哪个更好?


主动辞职和旷工开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规定,对劳动者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很难简单地说哪个更好,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 主动辞职指的是劳动者基于自身的意愿,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劳动者主动辞职是合法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主动辞职可能是因为劳动者找到了更好的发展机会、对工作环境不满意等原因。从积极的方面看,主动辞职体现了劳动者的自主性和对自身职业规划的掌控,能够让劳动者比较平稳地过渡到下一份工作。但需要注意的是,主动辞职通常无法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 旷工开除则是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劳动者旷工达到一定天数,符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开除条件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旷工开除这种方式会给劳动者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一方面,旷工开除会在个人的工作履历上留下不太好的记录,可能会影响劳动者今后的求职,新的用人单位可能会对劳动者的职业素养和纪律性产生质疑。另一方面,由于是劳动者自身存在过错导致被开除,通常也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如果劳动者有了离开当前工作的想法,建议优先选择主动辞职,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离职手续,这样既可以维护自己的职业形象,也能为未来的职业发展做好铺垫。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