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让试用期员工离职有什么补偿?


在探讨单位让试用期员工离职的补偿问题前,我们先了解一下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选择的考察期。在此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一般来说,单位让试用期员工离职是否有补偿,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第一种情况,如果单位能够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单位在招聘时明确了岗位需要具备某种专业技能,员工在试用期内经过考核,确实不具备该技能,无法胜任工作,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不用支付补偿。 第二种情况,如果单位没有正当理由,随意辞退试用期员工,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试用期员工工作不满六个月,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第三种情况,如果是因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上述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总之,试用期员工被单位要求离职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能获得补偿以及补偿的标准。员工可以对照上述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与单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