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了产假工资又领了生育津贴会怎样?
我休产假期间,公司给我正常发了工资,后来我又去申领了生育津贴。现在有点担心这样做会不会有问题,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我需不需要退还什么费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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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与女职工生育权益密切相关的两项待遇,但二者的性质和发放规则有所不同。 产假工资是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给女职工的工资报酬,其发放依据是劳动关系的存在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而生育津贴则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女职工的一种生育待遇,目的是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从本质上来说,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能重复享受。如果女职工已经领取了生育津贴,且生育津贴高于其产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将生育津贴发放给女职工,并且无需再支付产假工资;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工资,用人单位需要补足差额。 当出现发了产假工资又领了生育津贴的情况时,一般来说,如果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女职工应该将产假工资退还给用人单位;如果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工资,女职工则无需退还产假工资。因为法律的目的是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不低于其正常工资水平的收入,而不是让女职工因此额外获利。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发现这种情况,有权要求女职工退还多领取的部分。如果女职工拒绝退还,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所以,建议女职工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按照法律规定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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