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中护士应该怎么做?


在医患纠纷中,护士需要采取一系列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措施来妥善处理。首先,护士要保持冷静和理智。在纠纷发生时,情绪激动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可能使矛盾进一步激化。这是因为在冲动的情况下,可能会说出不恰当的话或做出不恰当的行为,从而让患者和家属更加不满。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保持冷静理智也是恪守职业道德的一种体现。 其次,护士要及时报告。一旦发现医患纠纷,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或医院相关管理部门报告情况。这是因为医院有完善的处理机制,相关负责人能够及时采取措施来控制局面、了解情况。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 然后,护士要积极倾听患者和家属的诉求。让他们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不满,认真记录相关问题。这是对患者和家属的尊重,也有助于全面了解纠纷的原因。同时,要如实向患者和家属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但应避免做出无根据的承诺或保证。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此外,护士要配合调查。在医院相关部门对纠纷展开调查时,护士要如实提供自己所了解的情况和相关的医疗记录等资料。医疗记录是医疗行为的重要凭证,如实提供有助于还原事实真相。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最后,护士要持续关注患者的治疗和情绪状态。即使纠纷发生,也要继续按照医疗规范为患者提供治疗和护理服务,缓解患者和家属的紧张情绪,争取通过积极的沟通和服务化解纠纷。如果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进入法律程序,护士要积极配合医院参与诉讼等相关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