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口头说录用后又反悔该怎么办?
我去一家公司面试,面试结束后用人单位口头通知我被录用了,让我做好入职准备。结果过了几天,又突然说不录用我了。我都推掉其他面试机会了,现在不知道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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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口头说录用后又反悔的行为可能涉及到一定的法律责任。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 在法律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通常以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为标志。不过,当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时,这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一种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旦受要约人(劳动者)做出承诺,合同就可能成立。虽然这里是口头录用通知,但同样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所以,口头的录用通知也属于订立合同的一种形式。 如果劳动者基于用人单位的口头录用通知,已经为入职做了相应的准备,例如辞去了原来的工作、拒绝了其他的工作机会、产生了相关的费用(如为入职购置服装、设备等),那么用人单位的反悔行为可能构成违约。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其反悔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劳动者要证明用人单位确实发出了口头录用通知,以及自己因为该通知而遭受了损失。比如,可以通过录音、短信、邮件等证据来证明口头录用通知的存在,通过辞职证明、费用发票等来证明自己的损失。 如果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监察部门会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劳动仲裁则是一种相对正式的解决劳动纠纷的途径,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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