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时,孕妇该如何处置?


当公司进行清算时,对于孕妇的处置主要涉及到相关权益的保障和经济补偿等方面,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一、法律对孕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在公司清算时,不能随意与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要保障其特殊时期的权益。 **二、孕妇可获得的补偿及待遇** 1. **待产期间薪资**:公司破产倒闭时,待产期间的薪资务必全额发放。 2. **孕期及哺乳期相关待遇**:孕期以及哺乳期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的固定额度,对相关薪资、生育医疗费用及其各项福利待遇进行赔付。具体金额需经过与公司的具体协商才能决定。 3. **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若工作年限超过六个月但未满一年时,则按照一整年计算;若是不足六个月者,则仅可领取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此处所提及之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那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 **三、公司清算财产的清偿顺序**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首先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其次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所以,孕妇的相关补偿费用在清偿顺序中处于较为优先的位置,但前提是公司清算后有足够的财产可供分配。 **四、不同情况的处理方式** 如果企业已为职工投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可由女职工本人持有关生育证明到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若公司未缴纳生育保险,则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