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和留置权有什么区别?


自助和留置权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含义不同。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时,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采取的必要的限制措施。简单来说,就是在紧急情况下,自己先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次,适用条件有差异。自助行为适用的前提是情况紧急,无法及时获得公权力机关的帮助,且自助行为的手段要适当,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例如,在饭店吃完饭不付钱想溜走,饭店老板临时扣下其物品,就是一种自助行为。而留置权的成立需要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并且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比如,甲将汽车交给乙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就可以留置该汽车。 再者,法律依据不同。关于自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对于留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最后,权利行使方式和目的不同。自助行为通常是临时性的措施,目的是为了避免权利人的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之后要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而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可以通过对留置财产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式,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