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担保有什么区别?


留置担保是一种法定的担保方式,它和其他常见的担保方式如保证、抵押、质押等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是适用范围的区别。留置担保主要适用于特定的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常见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而保证则是基于保证人的信誉,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几乎各类债务关系都可以设立保证。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适用于不动产和一些特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适用于动产和权利凭证。 其次是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的成立是法定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这些条件包括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等。而保证需要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生效后保证关系才成立。抵押和质押通常需要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并且对于一些特定财产,还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或质押才生效。 再者是实现方式有差异。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则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可能是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赔偿责任。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质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总之,不同的担保方式在适用范围、成立条件和实现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当事人在选择担保方式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