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可以在哪些情形下退回派遣员工?
我公司有用工是通过劳务派遣来的,最近有些派遣员工工作表现不太好,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用工单位在哪些具体情况下可以把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避免之后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展开


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员工是一个涉及到多方权益的法律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明确具体情形。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所提及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如果派遣员工出现上述情况,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若派遣员工符合这两种情形,用工单位同样能够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此外,当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时,用工单位也可以将派遣员工退回。在实践中,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员工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