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按照刑法哪条规定试用期不属于正式员工?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现在处于试用期,公司说我不算正式员工。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试用期到底是不是正式员工,刑法里有没有相关规定呢,想弄清楚这方面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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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试用期是否属于正式员工”这个问题并不由刑法来规定,而是由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主要针对的是危害社会、触犯刑法的行为,并不涉及劳动关系中试用期和正式员工身份界定这类民事关系问题。 在我国,关于试用期与正式员工身份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根据该法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即使处于试用期,劳动者也属于该单位的员工,只不过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一些特殊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的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劳动者从签订劳动合同开始就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成为了单位的员工。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权利。用人单位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进一步保障了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说明试用期员工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综上所述,试用期员工属于用人单位的员工,这一界定依据是劳动相关法律,而非刑法。劳动者在遇到试用期权益相关问题时,应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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