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的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经常被要求加班,但公司不给加班费。我打算申请劳动仲裁,可不知道加班的举证责任到底该谁承担。我有一些加班的聊天记录和打卡记录,但不确定够不够。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加班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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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中,加班的举证责任承担问题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就是在打官司的时候,当事人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说的是真实的。如果拿不出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可能败诉的后果。 对于加班的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主张自己存在加班的情况,那么劳动者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加班事实。比如劳动者可以提供加班的打卡记录、加班申请单、与加班相关的聊天记录、工作邮件等,这些都能作为证明加班的证据。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也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例如,用人单位有电子考勤记录,但劳动者无法自行获取,这时用人单位就有义务提供该考勤记录。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提供,那么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根据劳动者的主张和其他证据来认定加班事实。 所以,劳动者在遇到加班纠纷时,应尽量收集能够证明自己加班的证据。如果发现某些关键证据被用人单位掌握,要及时提出让用人单位提供。这样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才能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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