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再诉讼时被告是谁?


在行政法律领域中,复议再诉讼时确定被告是谁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首先,我们来了解几个重要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诉讼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里所说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合理,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那么在后续的行政诉讼中,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都要作为被告参与诉讼。例如,张三对某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罚款决定,若张三提起行政诉讼,市场监管部门和复议机关就是共同被告。 而“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就由复议机关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比如,李四对某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将征税金额进行了调整,若李四仍不满意提起行政诉讼,此时被告就是复议机关。此外,如果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明确在不同情况下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