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中自费药由谁承担?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交通事故,现在和对方在医疗纠纷上有争议,涉及到了自费药。我不知道这部分费用该由谁来承担,是我自己,还是对方司机,又或者是保险公司?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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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中,自费药的承担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划分通常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认定对方承担全部责任,那么从常理和法律责任的角度出发,对方需要对因事故导致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其中就可能包括自费药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也就是说,如果对方车辆购买了保险,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交强险有一定的赔偿范围和限额,如果自费药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保险公司会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再看商业险合同的约定。 然而,很多商业保险合同会约定,保险公司对于自费药部分可能不予理赔。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有责任,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自费药费用就需要由对方侵权人来承担。 要是双方都有责任,那么自费药费用通常会按照双方的责任比例来分担。例如,事故认定双方同等责任,那么自费药费用可能双方各承担一半。 在实际处理中,如果涉及到自费药费用承担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决自费药的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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