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前的生活费由谁发放?
我在工作时受了伤,目前还在等工伤认定结果。这段时间我没办法正常工作,没有收入,生活开销成了问题。我想知道在工伤认定结果出来之前,我的生活费该由谁来发放呢?是单位还是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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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认定前生活费由谁发放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所说的停工留薪期,指的就是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这段时间,虽然条例未明确提及“生活费”,但工资福利待遇实际上就包含了职工维持正常生活的费用。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在工伤认定前,如果职工处于停工留薪期,那么生活费(以工资福利待遇的形式)应由所在单位发放。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工伤认定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程序,在认定结果未出来之前,单位可能存在不确定是否要承担该责任而拒绝发放的情况。若遇到这种情况,职工可与单位进行协商,向单位说明法律规定,争取让单位先行支付生活费。如果协商不成,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责令其依法支付相应的费用。 另外,如果职工家庭经济确实困难,难以维持生活,也可以通过申请社会救助等方式来解决暂时的生活问题。总之,工伤认定前的生活费发放责任,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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