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厂房搬迁员工不想去会有补偿吗?


公司厂房搬迁员工不想去是否有补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白一个法律概念,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像公司经营场所搬迁、因政策调整企业整体改制、不可抗力等情况,这些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要是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是一个关键的判断点。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到厂房搬迁,如果搬迁使劳动合同从正常角度看无法履行,比如单位搬迁异地,距离过远等情况,就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可以拒绝继续履行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此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比如原来在城市A工作,现在搬到几百公里外的城市B,交通、生活等各方面都受到极大影响,员工无法正常履行合同,这种情况就符合条件。 但如果虽有搬迁行为,综合各种因素,劳动合同仍可正常履行,此搬迁不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一般需要按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协商不成自行离职的话,就很难获得赔偿。例如公司在本区内合理搬迁,对员工生活通勤影响不大,员工不去的,通常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总之,厂房搬迁员工不想去是否有补偿,关键看搬迁对劳动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以及双方协商的结果。如果认为自己符合获得补偿的条件但公司不给,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概念: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诸如企业经营场所变动、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导致劳动合同无法按照原来的约定正常履行的情况。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给予劳动者的一定经济补偿,其计算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工资等因素相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