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告我未签劳动合同,如何反败为胜?


在员工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起诉的情况下,若想反败为胜,需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积极应对。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如果确实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员工有权利要求相应赔偿。 不过,也存在一些可以争取反败为胜的情形。其一,如果能够证明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且有其他文件或证据能够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员工手册、入职登记表等,其中包含了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关键内容,且员工知晓并认可这些内容,那么有可能被认定为双方存在实质的劳动合同。 其二,若能证明是员工故意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这也是一个重要的抗辩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所以,如果有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合同,而员工拒绝的证据,那么用人单位可以减少或避免赔偿责任。 其三,要关注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特殊的仲裁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员工的诉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以此进行抗辩。 在应对此类诉讼时,用人单位需要积极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工作安排文件等,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和实际履行情况。同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参加仲裁或诉讼,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