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伤复发还能享受哪些待遇?

我之前受过工伤,经过治疗已经恢复得差不多回去上班了。最近感觉之前受伤的地方又开始疼,去检查说是工伤复发。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我还能享受哪些待遇,想了解一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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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复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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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复发指的是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确定工伤职工病情痊愈,可以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发作。 关于工伤复发后能享受的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明确规定。首先,工伤复发的职工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从医疗待遇来看,根据第三十条,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从辅助器具配置待遇来说,依据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在停工留薪期待遇方面,按照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综上所述,工伤复发后职工在医疗、辅助器具配置、停工留薪等方面都有相应的待遇保障,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在工伤复发时能得到必要的治疗和生活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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