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带薪年休假待遇属于工资范畴吗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对工资构成这块有些疑问。我们公司对于年休假这块的规定,我感觉不是很合理。我就想弄清楚,带薪年休假待遇到底属不属于工资范畴啊?想了解下从法律层面是怎么界定这个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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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待遇是属于工资范畴的。 首先,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也明确指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这就表明,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其应获得和正常工作时一样的工资报酬,这部分报酬是工资的一部分。 另外,从法律责任角度看,如果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这也进一步体现了带薪年休假待遇在工资范畴内的重要性。 还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300%的年休假工资中,100%为正常工资收入,与工资一起发放;而劳动仲裁主张的一般是剩余200%的年休假工资。虽然司法实践中有所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100%部分为劳动报酬,200%部分为法定补偿,具有惩罚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因此适用一般仲裁时效。这同样说明带薪年休假待遇与工资有着紧密联系,属于工资范畴。 相关概念: 年休假工资报酬:是指单位在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补偿。 法定补偿: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需向劳动者支付的具有惩罚性质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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