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居住权后进行拍卖有什么规定?
我名下有套房子给别人设立了居住权,现在我因为一些经济问题,打算把这套房子拍卖了。但我不知道设立居住权后拍卖房子会有什么不同,会不会受到居住权的限制,也不清楚买家的权益该怎么保障,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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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居住权这个概念。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简单来说,就是即使房子不是居住权人的,但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合法地住在这个房子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当房屋设立居住权后进行拍卖,这其中存在一些特殊的规定和影响。对于拍卖方而言,虽然房屋所有权可以进行拍卖转让,但居住权并不会因为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也就是说,即使房子被拍卖了,居住权人依然有权在居住权期限内继续居住该房屋。这就要求拍卖方在拍卖时必须如实披露房屋设立居住权的情况。如果拍卖方隐瞒了这一重要信息,可能会导致拍卖合同被撤销,同时拍卖方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竞买人来说,在参与拍卖前一定要了解清楚房屋是否设立了居住权。因为竞买人购买房屋后,要受到居住权的限制,不能随意要求居住权人搬离房屋。只有当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等法定情形出现时,居住权才会消灭,竞买人才能完全行使对房屋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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