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的依据是什么?


社保是否属于劳动仲裁范围,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在部分情形下,社保确实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这主要有以下依据: 首先,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虽然提到了社会保险,但这里主要指的是因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引发的争议。而单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用的纠纷,劳动仲裁机构通常不予受理。 其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这表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一种行政行为,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处理。 也就是说,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社保问题产生纠纷时,如果是单纯的补缴社保费用问题,劳动者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由这些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而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给劳动者造成了实际损失,比如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