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未订立买卖合同可以要求退还定金吗
我之前看中一套商品房,就和开发商签了认购书还交了定金。但后来因为一些合同条款的问题,和开发商没谈拢,没能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我现在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交的定金能不能退啊?主要就是想了解从法律角度我有没有权利要求退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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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未订立买卖合同,是否能要求退还定金,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白定金这个概念,简单来说,定金就是为了保证合同能顺利履行,一方给另一方的一笔钱。要是给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就不能要回定金;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就得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如果是因为购房者自身原因,比如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这就属于买方违约,这种情况下定金一般是不予退还的。 要是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这属于卖方违约,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是对商品房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认购协议中没有约定)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这种情况既不能归责于购房者一方,也不能归责于开发商一方,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 相关概念: 定金:是一种债权担保方式,为确保合同履行,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金钱。给付定金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不履行约定债务,需双倍返还定金。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指不是因为买卖双方任何一方主观故意或过错导致合同无法订立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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